第189章 ,/.

而从北方迁徙过来的豪门士族,同样也要在江南求田问舍。

像王导、谢安及其家族,获赐土地及其附属人口是寻常事。

此外,他们还以其他途径获取田产。

大书法家王羲之在“与吏部郎谢万书”中说:“比当与安石东游山海,并行田视地利,颐养闲暇。”

果然,王羲之和谢安东游会稽后,在那里为子孙谋取到不少田产。

谢氏家族的谢玄也在会稽经营田地,死后葬于始宁县,并有故宅和别墅。

其孙谢灵运因此移籍会稽,修营别业,傍山带江,尽幽居之美。

谢灵运在《山居赋》自注中称这一别业是祖父“经始山川,实基于此”,而且他本人同样“凿山浚湖,功役无已”,向官府谋取更多田地。

这类豪门广占田地,童仆甚众,大力发展庄园经济,属于豪门大户。

而楼家的势力是无法和王家、谢家相提并论的。

对楼家这种一般士族来讲,欲在建康、三吴、会稽、江陵等富庶之地起家就困难得多,于是转而向其他区域垦殖土地。

他们到处侵占山林川泽,开辟耕地和种植园,跟以往禁止私人封禁山林的政策发生冲突。

东晋成帝咸康二年,曾经颁布过“壬辰诏书”,这是第一道禁止侵占山林川泽的法令。

诏书口气很强硬:“占山护泽,强盗律论,赃一丈以上,皆弃市。”

然而,禁令发布后收效甚微。

从东晋末到宋齐梁陈四朝,仍然可见类似的禁令颁发。

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的一道退让性的法令。

主事者认为壬辰之制太严刻,而且占山封水已成惯例,更相因仍便成先业,一朝顿去,易致嗟怨。

主张凡是已经开垦的山泽“听不追夺”,又规定以官品高卑各占山1—3顷(百姓与九品同样占一顷)。

“若先已占山,不得更占;先占阙少,依限占足。若非前条旧业,一不得禁。有犯者,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,依常盗律论。”

这些条令得到宋孝武帝的赞同,布告于天下。

这个“占山法”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承认私人占有山泽的合法性,以社会身份的高低确定占山的多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