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3章 盐粮相济(一)

大明1637 后人发 1244 字 10个月前

三月初三,山西、北直隶各府县衙门前及交通要冲处,新贴的告示引来众多商民围观,识文断字者朗声诵读,人群之中,议论啧啧之声不绝。

那告示以工整的馆阁体书写,盖着户部鲜红大印,其文曰:

户部奉旨颁行盐政新法事谕:

一、各纲册在籍商人,须运粮至朝廷指定灾歉之地,交予有司。官给勘合,凭此并原领盐引,赴指定盐场兑盐。盐引、勘合,二者缺一不可。

二、纲册商人,若惰误迁延,不依限运粮兑引,即行革除纲籍,其家三世不得与盐事。运粮踊跃,超出常额者,勘合数额虽定,然所余盐引准其照常兑盐。若有新商欲入纲册,许赴户部纳银捐资,核准之后,方得列名。

三、各盐场灶户,自今岁始,应纳之粮课、差徭一并缮免。所产之盐,官以白银平价收买,多交者,依例给赏。

盐政新法,其实自去年冬月便有风声传出,在商人圈中早已不是秘密,此刻正式文告张贴出来,众人虽不惊讶,却仍不免围绕着那几条细则反复咀嚼。

在颁布了盐政之后,朝廷又派快马兼程的太监分赴两地各大盐区。

旨意明确:自即日起,各都转运盐使司、盐课提举司,一应行政、人事、盐务,皆归文官系统职掌,派驻之太监,唯司监督稽查之责,可风闻奏事,却不得干预具体事务,更无指挥之权。

此令一下,在盐务系统内部掀起了一阵不大不小的波澜。

多年来,盐司皆是太监与文官共治,名曰相互制衡,实则常因权责不清,形成两头指挥,下属无所适从,更给了贪墨之辈上下其手的空间,如今权责分明,文官系统固然觉得松了一口气,办事少了掣肘,却也感到肩头担子骤然沉重——日后盐务若再有差池,责任便无可推诿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