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议准(沧州分司)深州海盈场灶户,内除盐山县近场一十三户办纳本色,其居住真定府衡水县等户,每引纳银一钱。利国等一十一场岁办入津等仓课米,每石征银五钱;其海盈等一十三场折米盐价银,旧例七分五厘,今减一分,各征完,赴司类解。”
应该说,盐课改折,既符合盐场灶户群体的自身利益,也顺应了长芦盐政改革的总体趋势。
盐课折银,“纳折色于运司,以给商人”,可谓一举两得。既有效地解决了灶丁因盐斤消融而饱受赔纳之苦的问题,又顺应了商人乐意开中交通便利地区盐场的意愿,从而起到恤灶和裕商的效果。
但是这个制度也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:一是与以往盐场运作模式相比,多出一个灶户卖盐得银的环节,而在此环节中,灶户往往易遭遇盐商蓄意压低盐价的风险。
嘉靖时便有人曾指出:“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。今尽征以折色,称贷倍息,十室九空,往往穷迫逃徙,无以为生。”
二是灶户从盐场的束缚中挣脱出来,离开盐场,改务他业,变得势在必然。特别是在“各场灶滩草场为豪强所侵,或转相买易”之后,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弱灶户,无法保证生产,被迫逃亡。
总之,盐课折布、盐场高下互相搭配开中、余盐买补、盐课折银等政策的出台,是明廷解决长芦部分盐场盐斤堆积场坨,无商开中支取问题的应对举措。但至嘉靖后期,部分盐场最终出现了“有场无灶”的局面,盐场徒有其名。
于是到了隆庆三年(高拱回京起复之前),经直隶巡按御史傅孟春奏准,明廷将益民场并入阜财场,海阜场并人海润场,润国场并入富民场,三汉沽场归并丰财场。于是,长芦盐场的场数由明初的24个减至20个,而这里面有17个被张家实际控制,基本上完成了垄断。
这一次盐场裁并,在高务实看来,实际上就意味着长芦盐场的运作模式,已经脱离了国家设定的发展路径。
即:灶户在盐场生产盐→变卖所生产的盐换成白银→盐场大使向灶户催征盐课银,发展成:灶户离开盐场,不再生产盐→回归原籍所在州县,改务他业→盐场大使向灶户催征盐课银。
它所带来了的问题是,在实际的催征灶课过程中易滋生弊端。盐场大使分身乏术,势必将催征灶课的任务下派给灶头或总催办理,这又易滋生包揽灶课,肆行加派,任意延挨等弊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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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州县官员又“以籍隶灶户,自有专责之员,不加约束,以至藏奸纳垢,任意为非,亦情势所必然”。